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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妇女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卫生局、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妇女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卫字[2008]41号)


各区县卫生局、妇儿工委、工会、妇联,高新区地社局,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妇女常见病普查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护妇女生殖健康的一项公共卫生行动,是保证常见妇科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人群干预措施。2003年,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淄卫字[2003]312号),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会、妇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全市妇女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2007年全市妇女病普查率达55.83%,对保障全市妇女生殖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全市仍有相当数量的妇女未能定期查体,而且,妇女病查治缺乏规范管理,致使很多妇女病得不到及时的发现、正确的诊断和有效的治疗,妇女病成为威胁妇女健康的一大隐患。为更好地落实《意见》精神,如期实现“到2010年全市妇女病普查率达80%”的目标,进一步规范管理妇女病查治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工作计划

  按照《意见》精神,城镇在职女职工每年普查一次,农村育龄妇女每两年普查一次,2010年普查率达到80%。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明确责任,制定本地妇女病防治工作计划。市妇幼保健院统一制定市直机关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的妇女病查治计划,安排普查并建档管理。区县、乡镇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县妇幼保健院统一安排普查并建档管理。农村要依托乡镇卫生院,借助镇村卫生组织管理一体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妇幼保健保偿等形式,建立妇女病定期查体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查体计划,保障农村妇女获得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二、规范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按照《母婴保健法》,严格妇女保健技术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和《山东省县级妇幼保健院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加强妇女保健、生殖健康等科室建设,加强人员设备配置,严格无菌操作,预防交叉感染。开展妇女病普查防治工作区域应相对独立,设专用妇科检查室及检查床。从事妇女病防治工作的医生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妇产科医生应至少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临床经验,工作责任心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实行普查、治疗、随访三结合,掌握早期发现、早期诊断的有效方法,推广治疗妇女病及妇科肿瘤的适宜新技术,建立健全反馈及随访制度,及时将结果分析汇总,制定合理化诊疗建议反馈并按时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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