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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央补助淄博市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 项目管理及活动
  1、市卫生局成立项目工作组和技术指导组,统一协调实施项目工作,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订,技术方案的审查,招标采购的组织、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订和项目的培训,负责项目执行方面的技术咨询、指导和质量控制,统计分析季度报告。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全面掌控项目进度。结防机构要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落实规划各项指标。
  4、各区县要根据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计划,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或明确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管理。
  5、市级结防机构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启动或工作会议,对所属各县级结防机构有关人员(业务及财务)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培训,提高对项目各项工作认识和经费使用管理力度,保证项目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项目工作目标。
  6、各级结防机构要按照《2007年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和《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规范和要求,对项目实施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分工和职责,落实责任,及时调度了解项目工作进度,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评价,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7、县级结防机构对所发现的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中标准化疗方案;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的发放按照《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办法》实施,按《项目实施方案》严格疫情追踪报告、网络专报、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检查等费用补助和发放,做到及时、准确。
  8、对项目提供的免费抗结核药品、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严格分发程序、记录清楚详细,及时做好设备维护,便于使用和检查。并注意对诊断、实验室、督导治疗和登记报表的质量控制,保证项目取得预期的产出。
  9、各级结防机构严格遵守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与补助经费相对应的原则发放项目经费。做到工作任务量、质量和补助经费发放对应,要有详细地记录,便于监督检查。及时作好项目工作的总结,完成项目评估报告,将有关文件和信息资料及时收集、明确分类、规范建档,以备检查。
  (二)项目资金管理
  各级项目单位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用足、用好、用完经费,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任何地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用、挪用、滥用项目经费,不得虚报、捏造各类肺结核病人数量骗取中央财政补助,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严格把握好项目活动与经费的对应使用、做好资金管理。
  1、结核病防治补助经费发放,与2008年的工作完成情况以及2008年病人发现和治愈的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
  挂钩。各项工作任务量和质量及发放补助要有详细记录,便于监督检查。
  2、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中央补助山东结核病项目经费的账目,严格原始资料的真实性、会计凭证规范性,每项活动均有详细的账页记入,每笔费用支出均有相关人员及领导签字,并做好存档工作。
  3、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使用经费,不得用于项目管理方案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
  4、各级要按照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落实好结核病配套经费。不得用中央专款抵顶当地的常规的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各地要按《规划》要求和省级项目协议书的要求市级不低于人均0.05元、县级不低于0.10元落实配套经费,并将结核病配套经费列入市、县财政预算。
  四、项目执行时间
  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1、各级卫生部门对项目实施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市级每季度对各项目单位进行督导,了解项目经费的使用进度,发现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2、各级结防机构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分解目标,责任到人。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度、资金管理、物品使用、技术标准进行督导,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将项目经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有关文件和信息资料的收集、分类建档,作为重要的检查评估内容。
  3、市、县建立中央补助山东结核病项目经费工作季度报表制度,定期对项目进度、项目质量、资金管理、物品使用、技术标准进行督导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季度报表要求县级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报市级项目办,市级项目办于20日前将各县汇总报表报省级项目办。
  4、认真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实施中期和终期检查考评工作。各级结防机构及时安排调度项目工作进度,每月向上级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项目工作执行情况,并定期总结通报,及时完成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各项目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对项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2008年6月20日和12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附表)及项目总结报告报市卫生局和市级项目办,市卫生局、财政局将项目总结、考核结果报省卫生厅、财政厅。
  附件1:淄博市2007年中央补助结核病防治项目专项资金分配表
  附件2:2007年中央补助山东省结核病防治项目考核评价体系
  附件3:中央补助山东省结核病控制项目季报表
  附件4:山东省结核病控制免费胸部X光片检查单

  附件1
  淄博市2007年中央补助结核病防治项目专项资金分配表

项目市、县

人口数(万人)

 

基本情况

病人诊断

随访

密切接触者调查

乡级查痰点

病人管理费

报病补助

追踪疫情病人

督导

网络专报

经费合计

区县数(个)

乡镇数(个)

初治涂阳

复治涂阳

重症涂阴

初治涂阴

各类病人总数

胸部X光片检查

痰涂片检查工作补助

随访检查工作补助

密切接触者人数(人)

补助标准:交通补助5元/人,检查补助15元/人

可疑者人数(1/3总人口中100/10万比例)

查痰工作补助3元/人*3次

初治涂阳和重症涂阴:100元/例,复治涂阳:120元/例,初治涂阴和复治涂阴:60元/例

每例补助10元

估计追踪人数(人)

补助标准:食宿25元/例,交通25元/例,补助10元/例

市级1000元/县;县级:100元/乡

2000元/县

每发现1例阳性病人需检查7个可疑病人,每例补助25元

每发现1例阳性病人需检查7个可疑病人,查痰工作补助2.5元/例

治疗期间需随访查痰3次(二月末阴转的涂阳病人需查痰4次)查痰工作补助7.5元/例

淄博市

420

8

111

935

218

66

433

1652

201775

20178

12391

1153

23060

1399

12591

152240

16520

434

26040

11100

17334

502230

市直

 

 

 

 

 

 

 

 

 

 

 

 

 

 

 

 

 

 

 

9000

 

9000

淄川区

67

1

21

167

35

10

62

274

35350

3535

2055

202

4040

223

2007

25620

2740

69

4140

2100

2000

83587

张店区

78

1

16

138

31

13

88

270

29575

2958

2025

169

3380

260

2340

24100

2700

80

4800

1600

3334

76812

其中:高新区

10

1

3

11

2

1

8

22

2275

228

165

13

260

32

290

1920

220

9

540

300

1334

7532

博山区

46

1

14

90

22

4

28

144

19600

1960

1080

112

2240

153

1377

13720

1440

48

2880

1400

2000

47697

临淄区

59

1

14

148

22

7

45

222

29750

2975

1665

170

3400

197

1773

20840

2220

61

3660

1400

2000

69683

周村区

31

1

9

52

23

6

42

123

13125

1313

923

75

1500

103

927

11080

1230

32

1920

900

2000

34918

桓台县

48

1

13

154

44

18

118

334

34650

3465

2505

198

3960

160

1440

29560

3340

50

3000

1300

2000

85220

高青县

36

1

10

79

20

7

43

149

17325

1733

1118

99

1980

120

1080

13580

1490

37

2220

1000

2000

43526

沂源县

55

1

14

107

21

1

7

136

22400

2240

1020

128

2560

183

1647

13740

1360

57

3420

1400

2000

5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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