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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浙江省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规定配置伽玛刀有关问题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浙江省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规定配置伽玛刀有关问题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淄卫字[2008]4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医疗机构、市管企业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浙江省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规定配置伽玛刀有关问题的通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和管理,严格配置标准。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鲁卫规财发〔2005〕5号)和《山东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要求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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