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淄卫字[2008]51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机构、市管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08]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保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稳定,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于4月15日前书面报市卫生局规划财务科。
4月中下旬市卫生局将对各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价格标准执行情况、单病种限价收费开展情况、有无自立收费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擅自提高价格标准收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