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方案的通知
(桂教基教〔2011〕7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1〕1303号)要求,国家拟在“十二五”期间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为加快我区学前教育发展,现就编报工程建设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着力解决“入园难”问题。以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为重点,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多种形式扩大资源供给,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促进公平,坚持“保基本、强基层”的原则。
  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紧迫任务,从满足群众基本教育需求出发,加快乡村幼儿园建设,把更多的学前教育资源投向农村,使农村适龄儿童能够接受公平的、基本的、有一定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强调普惠,坚持“广覆盖、多形式”的原则。
  要以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为方向,在农村学前资源短缺的地区新建和改扩建一批方便就近、安全适用的幼儿园。同时加大改革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大众、灵活多样、收费合理的幼儿园,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多种形式保障留守儿童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幼儿入园需求,体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性。
  (三)能力为重,坚持“建机制、强体系”的原则。
  各地必须以服务群众为宗旨,通过工程建设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健全农村学前教育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和建立学前教育督导等机制,从而建立和完善我区县、乡、村三级农村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增强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能力。
  三、规划目标和规划内容
  (一)规划目标。
  通过中央、自治区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十二五”期间在全区农村地区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布局合理,安全适用,办园规范,面向区域内适龄儿童的普惠性幼儿园,提供基本的、有质量的农村学前教育,为到2020年实现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学前教育目标夯实基础。
  (二)规划期和规划性质。
  规划期拟为2011-2015年。规划性质为需求规划,规划内项目全部为备选项目,中央专项支持方案将根据年度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审核情况确定。规划项目采取分年安排、滚动实施的方式。
  (三)规划实施范围和建设任务。
  规划范围:以县(含农业人口超过半数的市辖区)为单位进行规划。
  --建设层次上,重点支持乡、村两级幼儿园建设。主要支持乡镇建设中心幼儿园,发挥辐射指导作用;支持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建设幼儿园;支持人口较少的村联建幼儿园。
  --建设方式上,以新建幼儿园为主,同时兼顾对现有幼儿园设施改扩建,以及利用中小学富余校舍和社会资源改扩建幼儿园。
  --建设内容上,主要支持幼儿园活动、生活、户外活动场地等设施土建,以及必备玩教具、室外活动器材和卫生保健、床具、主要厨具等必备生活设备购置(设备购置由自治区制定采购目录,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运行模式上,鼓励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运行模式,即可以由当地政府举办,也可以在保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前提下,以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适合服务机构实行管办分离、委托管理(即“公建民营”模式)。
  四、总体要求
  (一)综合规划、合理布局、分步推进。
  着眼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并从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出发,做好“十二五”学前教育发展事业规划和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结合上述规划要求统筹编制建设规划。要立足长远,根据本区域适龄人口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结合方便就近的原则做好农村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在此基础上,将规划编制与资金筹措、师资建设、运行保障等工作相衔接,统筹协调、系统设计建设方案,同时要按照积极而为、量力而行、把握节奏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在“十二五”期间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建设。
  (二)政府统筹、地方为主、分级负责。
  规划任务由中央、自治区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负责组织编制规划、安排补助投资、监督和检查规划实施,并对各地项目实施进行绩效评价。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和工程实施优惠措施,并要安排专项资金。要组织幼教专家进行技术指导,保证幼儿园布局和功能特点符合要求。市县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承担主要建设任务。市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加强指导。县级政府负责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具体实施建设并要落实幼儿园运行经费、师资配备、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办法等配套措施。
  (三)改革创新、多种形式、搞活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在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基础上,对农村民办幼儿园给予扶持和资助,引导其提供普惠性服务,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避免政府包办,减轻财政负担。以“公建民营”模式举办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委托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办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中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仍归公有,由当地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各市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当地政府需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办园方。地方政府投资可积极开展“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模式。
  (四)整合资源、把握标准、突出重点。
  要按照“有效利用”的原则,优先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资源改建,支持公办幼儿园在小村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要按照“实用适用”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建设标准要求,合理确定各幼儿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需求,幼儿园设计办园规模(学位数)不得超过教育部规定的12个班、360人,生均建筑面积在6-9平方米左右。结合我区实际,幼儿园新建项目单方造价按不高于1200元/平方米、改建项目单方造价按人均8.8平方米以及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进行规划。要厉行节约,不得建设超标准、高收费幼儿园;要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达到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要按照“解决急需”的原则,优先填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空白。
  五、资金安排、补助标准和遴选原则
  (一)资金安排。
  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由中央、自治区和地方共同投入和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自治区专项资金、市县政府投入和其它投资等多渠道投入组成。
  国家和自治区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适龄幼儿规模、幼教资源状况、规划科学性、地方积极性和工作努力程度,以及有关政策因素等综合平衡,分年确定各市的资金支持额度。
  国家和自治区将建立中央投资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对各地规划、工程实施情况、配套政策落实情况、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作为中央资金安排和调整的重要参考。对切实重视学前教育、努力加大投入、创新工作机制的市、县,将予以倾斜支持。
  (二)中央补助标准。
  原则上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以县为单位):按中央80%,省级20%予以补助。每所幼儿园购置玩教具等设备安排中央投资补助不得超过10万元。
  (三)遴选原则。
  1.纳入规划的项目县按优先级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主要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等,这些县要优先纳入规划,由中央专项优先支持。
  --第二层次主要为:劳务输出大县(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县)和农业人口占半数以上的市辖区,主要由地方政府重点支持建设;在第一层次县建设项目安排完毕或项目建设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由中央专项适当予以支持。
  2.规划内项目均为“备选”项目。各市要按照项目县遴选要求,根据中央专项年度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审核情况,从各县建设规划内遴选项目纳入年度项目建设方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