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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质量受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实事求是;
  2、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或中级职称)以上学历,三年以上药品生产或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且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
  3、熟悉国家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4、熟悉药品GMP知识及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
  5、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质量受权人的授权、备案程序:
  1、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受权人,并与质量受权人签定授权书。授权书格式由区局统一制定(见附件1)。
  2、企业应在法定代表人与受权人双方签定质量授权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备案表》(见附件2)一式3份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书》(复印件)等备案材料报所在地市局备案(备案表一份报区局、一份交企业、一份市局留存)。市局应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
  3、备案材料应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备案表》、《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书》,受权人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4、企业变更质量受权人,均应由企业和原受权人作出书面说明,提出变更的原因,并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法定代表人应与受权人重新签定授权书,并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区局备案。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八条 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质量受权人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直接负责人。主要权利与职责如下:
  1、根据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药品GMP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作。
  2、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
  (1)每批物料和成品审核放行的批准;
  (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5)不合格品处理、产品召回的批准。
  3、参与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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