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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11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界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以上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2010年12月31日以前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动产、不动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妥善处理债权债务,设立台账登记造册。清产核资结果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进行张榜公布,报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审核、鉴证。

  第二阶段:登记产权,核实资金,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

  1. 登记产权。对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

  2.核实资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经估价或价值重估并界定所有权后,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确定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价值总额。

  3.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是对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酌情进行估价;资产价值重估是对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中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进行价值重估。

  第三阶段:清查分类。

  1.对户籍和居住在村内的所有人员进行全面清查,一般将人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户籍和实际居住都在本村的人员,包括外出经商人员;另一类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户籍虽在村内但不在村内居住的人员(即空挂户口人员)和虽居住在村内但户籍不在村内的人员,包括未迁移户口的出嫁女和户口未迁入的上门女婿、义务兵、在校学生、劳改劳教人员、外来承包人员等。

  2.清查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确定村内所有人员的身份,统一表格样式,实行一户一表,统一的内容为所有持农村户籍人员,分清常住人口,空挂人口和其他类型人口(以户口簿为主)。

  3.界定类别。清人分类包括享受村级福利待遇,可以配股分红的人员界定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待遇,可以配股,暂不分红的人员;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待遇,不配股不分红的人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待遇,不配股,不分红的人员。结合试点村的实际情况,清查分类的具体情况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五)配置股份(9月1日-9月30日)

  配置股份阶段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的核心环节,将清理核实的村净资产转换成股份资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置集体股、个人股。集体股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个人股按集体资产净值的总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村一级的股份所有权属于本村村民,组一级的股份所有权属于本组村民。所有户籍关系在本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均可享受量化股份,人员名单应征求全体村民意见后张榜公布。界定成员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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