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刻制(更换)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全市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现将刻制(更换)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9月1日起,初次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提出发票领购申请之前,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公告》规定刻制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并在申请领购发票时将发票专用章的印模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原开具发票时使用旧式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其旧式发票专用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原开具发票时使用财务专用章的纳税人,可使用至2011年8月31日,自2011年9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上述纳税人应按照《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公告》规定刻制(更换)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并在初次使用前将发票专用章的印模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三、《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使用完毕后应套印《公告》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四、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五、纳税人开具发票时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六、纳税人申请刻制(更换)发票专用章请到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