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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对鉴证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实施影响鉴证人员独立鉴证的行为。以上行为一经发现,由市财政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市财政委出具的鉴证监督意见,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资金使用单位和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鉴证监督意见。

  (四)根据市财政委出具的鉴证监督报告,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鉴证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委托方要求,组织注册会计师等具有资质的鉴证人员依法开展鉴证监督工作,对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鉴证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鉴证业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鉴证业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鉴证业务的市财政委同意。

  (三)对鉴证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鉴证业务的市财政委报告,主动接受市财政委业务指导。

  (四)编制完整的鉴证工作底稿,并经相关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对鉴证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鉴证初步结论要征求市有关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意见,并按规定出具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的鉴证报告。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鉴证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未经委托鉴证业务的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等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鉴证项目的有关情况。

  (八)不得向被鉴证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接收被鉴证单位利益。

第五章 委托鉴证的程序

  第十二条 由市财政委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将鉴证项目下达给委托鉴证机构,并附送下列材料:专项资金名称及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鉴证监督要求;项目单位的名称及申报材料;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市财政委资金拨付情况等。

  第十三条 市财政委委托鉴证机构实施鉴证,按照我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供应商名录库中设立财政业务预选分库,依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实施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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