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专项资金鉴证可根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采取事前、事中、事后鉴证方式实施,其中,对资金使用项目数量较多、金额较小的,可采用抽查的方式鉴证。
第三章 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鉴证监督,主要根据本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监督。
第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鉴证监督内容,具体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报资料涉及数据是否真实。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规范,与批准的项目范围是否一致。
(三)实施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四)承诺的配套资金是否落实。
(五)市财政委明确的其他鉴证监督事项。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市财政委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鉴证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下达鉴证任务。
(二)在会计中介服务类预选供应商名录库财政业务预选分库中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鉴证工作。
(三)根据鉴证报告做出相应处理。
(四)落实鉴证监督经费,及时拨付鉴证费用。
第九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鉴证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资金使用单位配合委托鉴证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委托鉴证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鉴证监督意见中涉及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内容,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市财政委出具的鉴证监督报告,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鉴证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委托鉴证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委托鉴证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