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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六)项目主体和实施地均在深圳市。

  第十一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包括: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理由和政策依据);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服务项目除外);

  (三)项目的技术创新报告(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项目需提供专利证书)、产品检测报告、工业设计产品量产以及研发阶段性成果产业化情况(仅对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项目),申请中央资金配套项目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资料;

  (四)项目的节能降耗效果情况(仅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

  (五)项目申报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化关系的证明材料(仅对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的专业化协作项目);

  (六)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证明(仅对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的技术改造项目);

  (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及服务情况(仅对改善中小企业环境服务项目);

  (八)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及纳税证明;

  (九)上年度或本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十)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十一)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对附属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计划及审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地方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实际,制定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已完工项目汇总计划和各管理及组织实施方案,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在本市范围内公开组织特色产业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机构)可向所在辖区内的区财政部门申报,经区财政部门受理并初审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现场考核和专家评审,对于评审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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