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垃圾站内、外墙面无破损、无乱刻画,站牌字迹无脱落,垃圾箱盖密闭。
4. 果壳箱
4.1 配置齐全,及时清掏,无满溢现象。
4.2 表面干净无污垢、无垃圾广告,箱门关闭,箱体端正。
(二)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1.街道景观容貌
1.1 建(构)筑物外檐、外立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城市雕塑等完好整洁。
1.2 各类亭、棚保持干净整洁,无出店经营现象。
1.3 临街同一建筑物设置的遮雨(阳)蓬保持完好清洁。
1.4 各类灯饰和霓虹灯保持设施完好,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灯光。
1.5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无擅自改建和扩建。
1.6 建(构)筑物外墙面保持整洁,无乱涂乱画,乱吊乱挂现象,玻璃幕墙无缺落、破损,无污渍。
1.7 新建建(构)筑物外墙面空调机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牢固安装,临街建(构)筑物一楼空调外机安装高度不低于2米,空调冷凝水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无随意排放到建(构)筑物外墙和室外地面上的现象。
1.8 城区街道两侧在建(构)筑物前经批准设置的围墙应采用花窗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院内空地实施景观绿化。
1.9各类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包括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堵塞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和各类废弃电杆、管线、交通设施等应及时拆除。
1.10 每天8:00之前将垃圾广告清理干净,覆盖垃圾广告的涂料颜色应与其周边颜色融为一体;每100平方米城市广场或每100米道路内未及时清理的垃圾广告不多于3处。
1.11 无出店经营、乱堆乱摆、乱停乱放等违章行为。
1.12 在不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区域,由辖区政府批准,并报市城管委备案,可设立临时摊点(群),实行限时段、限项目经营。
1.13 公共休闲场所无乱丢杂物、随地便溺、毁坏绿化及休闲设施、非法演艺、卧躺、赤膊等不文明行为。
1.14 集贸市场内外无垃圾堆存,无乱摆乱卖,基础设施完善,无积水。
2.建筑工地
2.1 新建、扩建、改建工地设置实体硬质围墙,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并设置照明装置,保持围墙的整洁。
2.2 待建工地设置通透式围墙,围墙内种植绿篱和临时绿化,无乱搭乱建、积存垃圾现象。
2.3 施工现场干净,物料堆放整齐,无污水、污泥外溢,无扬尘,无建筑垃圾凌空抛撒,在规定的时段内无噪声扰民。
2.4拆迁工地、拆除建(构)筑物采取隔离或封闭等安全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
2.5 新建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时,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隔离或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