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㈢医用放射源退役后,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或失控,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㈣医疗机构要制订并不断完善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放射事件一旦发生,应立即启动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卫生及相关管理部门。

  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把开展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的专项监督检查,做为奥运会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放射污染事件应对处理的协调和技术储备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重大放射污染事件的能力,保障奥运会的顺利举行。

  请各市卫生局于2008年9月15日前将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我厅法监处。联系人:黄杰,联系电话:0531-67876142,Email:sdwsthj@126.com。

  附件: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市(盖章)                  联系电话:

机构类型

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医疗机构数

监督检查数

处罚情况

警告

罚款(万元)

责令停业

提请关闭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其他

      

合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