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淄财社[2008]8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高新区财政局、卫生处: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鲁财社[2008]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卫生局反应。
一、各区县新农合配套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从区县级国库划转到区县级财政特设专户,再从财政特设专户划转到财政社保专户,并按淄财社[2008]6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位。
二、各区县要认真搞好测算,制订科学的报销补偿发案,基金支出要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合理控制统筹基金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