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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2、评价和调查方法:除上述标准外,其它可依据的标准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7218-199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1998)、《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医学评价技术规范》(GB/T 16124-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1995)、《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 16330-1996)、《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19304-2003)等。

  四、监督监测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制定监督监测方案和年度抽检计划;区县卫生局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做好监督监测的人力、物力和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有关饮用水卫生预警、预报及卫生监督抽检结果的公告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提出,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发布。

  (一)卫生监督机构

  1、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负责全市卫生监督业务的管理,对区县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市疾控中心负责市管城市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全国城市饮用水联网监测点单位和分担的农村饮水监测点的饮用水卫生监测任务;区县疾控中心负责区县属城市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分担的农村饮水监测点的饮用水卫生监测任务。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质量控制计划及质量保证措施,每年下发室间质控样品,对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抽查、考核;负责相关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及现场检查考核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全市饮用水卫生监测数据,进行阶段总结,形成年度报告上报市卫生局;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预警信息的分析、评估;对上报饮用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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