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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2)布点要求:二次供水采样位置应设在蓄水设施出口和末端取水口两处。

  (3)监测项目:色度、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食品生产、餐饮加工、学校、公共场所单位、居住小区加压站供水增测项目--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5、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

  农村集中式供水监测,分枯水期和丰水期,一年进行2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在丰水期采集农户储水器水样1份。

  监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砷、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总硬度、耗氧量、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

  (二)水性疾病监测

  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城市全死因疾病监测点以及公众投诉热线等途径,收集城市水性疾病发生情况和相关资料,经进一步调查、分析、整理,建立水性疾病监测数据信息库,形成水性疾病监测网络,掌握水性疾病状况。水性疾病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1.经水传播的肠道传染病(如伤寒、霍乱、痢疾、甲肝等)监测。

  2.肿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死因监测。

  3.突发性饮水污染引起的急性化学中毒监测。

  4.饮水所致的地方病监测。

  5.可能经水引起的其它疾病监测。

  (三)全国城市饮用水联网监测淄博定点单位,全国爱卫会、卫生部在我市设定的农村饮用水与环境卫生现状调查区县监测点和饮水安全工程监测点的水质监测按既定方案要求进行。

  (四)异常监测

  当发现水质严重超标、存在健康隐患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增加检测频率;各地应根据当地水质实际情况增加监测控制指标;石化工业区水源地、地下水串层矿区、高氟区、苦咸劣质水域、引黄地表水流域、大型水库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测点。

  (五)监测方法

  1、水样采集、保存、检测检验方法:集中式供水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1~5750.13-2006)规定要求进行;二次供水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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