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市乡村医生在岗集中培训工作的通知
(淄卫办字[2008]55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
为切实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医疗服务水平,加快我市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省卫生厅《山东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实施意见》(鲁卫科教国合发[2005]5号)、《关于下发山东省2006-2010年乡村医生在岗集中培训计划与培训大纲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06]20号)有关要求,我市2008年度乡村医生集中培训工作将于8月上旬启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已取得《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含参加2008年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
二、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定于8-10月份,具体时间由各区县卫生局自行安排,学时不得少于70学时。
三、培训内容
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培训计划与培训大纲的要求,制定了我市2008年度的培训课程安排(详见附件1)。
四、培训形式
本年度培训工作继续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等形式进行。各培训点为培训学员建立档案号(编码方式为“区县”+“顺序号”),参加培训实行签到制,切实将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培训结束后,根据省卫生厅统一要求,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集中考核考试。培训考核合格者,发放《山东省乡村医生集中培训学分证书》,将作为乡村医生培训和执业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收费标准
经市物价局批准,培训费140元。
六、工作要求
1、各区县接通知后,请抓紧对本辖区内的乡村医生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区县培训安排一览表》(见附件2),于7月29日前报市卫生局科教科审核,审核合格的单位可启动本辖区的乡村医生在岗集中培训工作。培训考核结束后,将《乡村医生集中培训情况花名册》(见附件3)及培训费一并交市卫生局培训考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