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指标
| 指标解释
| 计分办法
| 标分
| 查实数据
| 得分
| 扣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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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430分
| 1、参合率
| 参合农民数/农业人口数*100%
| 大于或等于全市平均参合率的得标分,小于全市平均参合率的按:标分-(全市平均参合率-区县参合率)*标分计算。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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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贫困人口覆盖率
| 实际参合贫困人口数/应参合贫困人口数*100%
| 贫困人口覆盖率*标分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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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五保户人口覆盖率
| 实际参合五保户人口数/应参合五保户人口数*100%
| 五保户人口覆盖率*标分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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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合农民保障水平
| 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标准/参合农民人均住院费用*100%
| 参合农民保障水平*标分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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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县级新农合补助资金到位率
| 年度县级补助资金到位数/年度县级财政计划补助资金总额*100%
| 年度县级补助资金到位数以账面数值为准。县级新农合补助资金到位率*标分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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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度基金使用率
| 半年基金补偿支出额×2/年度到位基金额*100%
| 以90%-105%基金使用率为基数,即基金使用率在这个范围内得满分;基金使用率小于90%的,按:标分-[90%-区县年度新农合基金使用率]*标分计算;基金使用率大于105%的,按:标分-[区县年度新农合基金使用率-105%]*标分计算。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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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分配率
| 门诊补偿基金占基金总额比例=(半年门诊统筹基金额+半年家庭账户基金额)×2/年度到位基金额*100%
| 以半年门诊补偿支出总额×2占年度到位基金额的比率计算,小于或等于30%的得标分,大于30%的不得分。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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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偿基金占基金总额比例=(半年住院统筹基金额+半年门诊大病统筹额)×2/年度到位基金额×100%
| 以半年住院补偿支出总额×2占年度到位基金额的比率计算,大于或等于67%的得标分, 小于67%的不得分。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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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基金占基金总额比例=年度风险基金提取额/年度到位基金额*100%
| 比率小于或等于3%的得标分,大于3%的不得分。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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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门诊补偿比
| 参合农民门诊补偿总额/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总额*100%
| 以全市平均门诊补偿比为基准。大于或等于全市平均门诊补偿比的得标分;小于全市平均门诊补偿比的按:标分-[全市平均门诊补偿比-区县门诊补偿比]*标分计算。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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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住院补偿比
| 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总额/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总额*100%
| 以全市平均住院补偿比为基准。大于或等于全市平均住院补偿比的得标分;小于全市平均住院补偿比的按:标分-[全市平均住院补偿比-区县住院补偿比]*标分计算。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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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构成比
|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补偿额/参合农民补偿费用总额*100%
| 以全市平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构成比为基准。大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比例的得标分;小于全市平均比例的按:标分-[全市平均比例-区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构成比]*标分计算。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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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构成比
|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补偿额/参合农民补偿费用总额*100%
| 以全市平均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构成比为基准。大于或等于全市平均比例的得标分;小于全市平均比例的按:标分-[全市平均比例-区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补偿构成比]*标分计算。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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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门诊受益率
| 半年门诊补偿人次数×2/年度参合农民数*100%
| 以全市平均门诊受益率为基准。大于或等于全市平均门诊受益率的得标分;小于全市平均门诊受益率的按:标分-[全市平均门诊受益率-区县门诊受益率]*标分计算。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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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住院受益率
| 半年度住院补偿人次数×2/年度参合农民数*100%
| 以全市平均住院受益率为基准。大于或等于全市平均住院受益率的得标分;小于全市平均住院受益率的按:标分-[全市平均住院受益率-区县住院受益率]*标分计算。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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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级经办机构240分
| 1、新农合政策制定并落实率
| 已制定并落实政策数量/应制定并落实政策数量*100%
应制定的政策包括:⑴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成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督查制度;⑵新农合实施方案;⑶新农合基金运行定期分析制度;⑷新农合定期督导、考核制度;⑸新农合奖惩制度;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⑺办公室工作制度;⑻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 新农合政策制定并落实率*标分。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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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办机构合格率
| 合格的经办机构包括:有编制部门设立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的批复文件,人员编制配备符合辖区内人口1-1.5人/10万的标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必要的办公设备,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 未批复设立经办机构的不得分;办公设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扣10分;编制人数不足的扣30分;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的扣20分。扣完为止。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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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化管理率
| 实施网络化管理的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数/辖区内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总数*100%
| 信息化管理率*标分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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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员培训情况
| 查看对县乡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培训文件、培训记录。
| 考核结果为好的,得标分;考核结果为差的,不得分。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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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档案规范化管理指标
| 新农合档案资料完整性,包括新农合文书资料、补偿凭证、会计档案
| 考核结果为完整的,得标分;考核结果为不完整的,不得分。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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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档案资料管理规范性,做到专柜储存,分类摆放整齐,有编码
| 考核结果为规范的,得标分;考核结果为不规范的,不得分。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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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方案评价和调整情况
| 根据方案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评价及方案调整
| 进行了评价和调整,效果明显的,得标分;调整不及时、效果不明显的,扣10分;未进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的,扣30分。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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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120分
(以2个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平均值计算得分)
| 1、定点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制定率
| 定点医疗机构已制定规章制度数/定点医疗机构应制定规章制度总数*100%
应该制定规章制度有:⑴办公室工作制度;⑵人员岗位职责;⑶就诊转诊制度;⑷费用控制制度;⑸参合农民优惠制度;⑹检查和抽查制度;⑺非报销范围药品、诊疗告知制度;⑻奖惩制度;⑼公示制度。
| 定点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制定率*标分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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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使用率
| 可纳入补偿的医药费用/住院总费用*100%。执行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
| 每县级定点医院随机抽取10份出院病例,统计两个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自费费用。自费比小于或等于15%的,得标分;大于15%且小于20%的,得20分;大于或等于20%的,不得分。未执行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的不得分。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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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
| (年内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上年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上年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100%
| 计分: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小于或等于全市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的得标分;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大于全市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的按:标分-[区县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全市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标分。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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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乡镇经办机构和卫生院150分(以2个乡镇的考核结果平均值计算得分)
| 1、乡镇经办机构规章制度制定率
| 乡镇经办机构已制定规章制度数/乡镇经办机构应制定规章制度总数*100%
应该制定规章制度有:⑴办公室工作制度;⑵人员岗位职责;⑶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监督制度;⑷公示制度;⑸药品代购分发制度。
| 新农合政策制定并落实率*标分。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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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镇卫生院门诊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使用率
| 门诊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使用品种数/药品使用品种总数*100%
| 随机抽取乡镇卫生院30张门诊处方,统计药品使用品种总数和药物目录内药品使用品种数。2处乡镇卫生院考核结束后药品使用数量累计计算。计分:门诊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使用率*标分。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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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乡镇卫生院住院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使用率
| 可纳入补偿的医药费用/住院总费用*100%。执行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
| 每乡镇随机抽取定点医疗机构10份出院病历,统计两个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自费费用。自费比小于或等于10%的,得标分;大于10%且小于15%的,得20分;大于或等于15%的,不得分。未执行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的不得分。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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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费用
| (年内参合农民次均门诊费用-上年参合农民次均门诊费用)/上年参合农民次均门诊费用)*100%
| 计分: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小于或等于全市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的得标分;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大于全市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的按:标分-[区县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全市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标分。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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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费用
| (年内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上年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上年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100%
| 计分: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小于或等于全市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的得标分;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大于全市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的按:标分-[区县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全市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率]*标分。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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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村卫生室60分(4个村卫生室考核平均值计算得分)
| 1、村卫生室门诊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使用率
| 门诊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使用品种数/药品使用品种总数*100%
| 随机抽取村卫生室20张门诊处方,统计药品使用品种总数和药物目录内药品使用品种数。4处村卫生室考核结束后药品使用数量累计计算。
计分:门诊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使用率*标分。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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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费用
| (年内参合农民次均门诊费用-上年参合农民次均门诊费用)/上年参合农民次均门诊费用)*100%
| 计分: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小于或等于全市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的得标分;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大于全市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的按:标分-[区县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全市次均门诊费用增长率]*标分。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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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性指标
| 1、新农合信息公示指标
| 查看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信息公示情况,公示内容包括参合农民就诊补偿流程图、新农合基本药物价格、参合农民就诊补偿信息。
| 公示信息完整、规范的不扣分;公示信息不完整,扣20分;公示信息存根不全或不能提供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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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乡、村数据核实情况
| 县级经办机构填写的补偿明细表与乡镇实地考核数据一致
| 数据一致的不扣分;不一致的,扣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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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经办机构填写的补偿明细表与行政村实地考核数据一致
| 数据一致的不扣分;不一致的,扣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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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核实数据与乡、村补偿数据一致
| 数据一致的不扣分;与村卫生室门诊补偿数据不一致的,扣50分;与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数据不一致的,扣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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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关数据以2007年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实际得分:
填写人签名:
考核组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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