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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成发改环资〔2011〕600号)


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的规定,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11〕82号)的要求,从7月1日起在成都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依据相关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实施节能审查(具体实施要求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要求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要求

  按照我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规范行政权力、减少行政管制的要求,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不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实施要求如下:
  一、实行审批制的项目
  在项目可研报告审批环节中增加节能审查的内容(如无可研审批环节,则置于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即业主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增加一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及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或节能登记表”(房地产类项目原则上只需要节能登记表),节能审查完成后在项目审批文件中增加相关内容。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
  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环节增加节能审查的内容,即业主在递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增加一项附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及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或节能登记表”(房地产类项目原则上只需要节能登记表),节能审查完成后在项目核准文件中增加相关内容。
  三、实行备案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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