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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抽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抽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食品药品抽验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药品监督机构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2〕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33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药品抽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药品抽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药品抽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药品抽验经费的管理、使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抽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药品抽验经费是各级财政安排的药品抽验经费和基本药物及补充药品监管经费。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各地年度药品抽验任务计划编报工作,并于3月底前函报省财政厅。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确认后的药品抽验任务量分配药品抽验经费。
  第五条 药品抽验经费仅用于与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直接相关的成本性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福利等非直接检验成本性支出。
  第六条 药品抽验成本包括一次性实验耗材成本和多次性低值实验耗材成本等。
  一次性实验耗材包括试药、实验动物(含饲料)、标准品与参照品、集菌器、放射性药品的实验器具、一次性无菌衣(口罩、鞋帽)以及实验室专用的工作服(口罩、鞋帽)等劳保用品、一次性滤材(膜)及活性碳、大孔树脂等。
  多次性使用耗材,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价格在800元以下的药品检验物品;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药品检验辅助设备,包括:玻璃仪器,干燥器类、温度计类、小电炉等多次性器具、器材等多次性使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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