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重度残疾人应当优先配租;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专门人才,可以优先配租。
第三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出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出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不接受政府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2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工业园区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房源提供单位接到核准通知书后自行安排申请人租住。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房源提供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不高于3年,期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
第三十九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初次承租期原则上应与劳动合同期相一致,一般为1年,最高不超过3年,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新就业人员续租期应与符合保障条件的剩余期限相一致;外来务工人员的续租期应与劳动合同期相一致,但最多不超过2年。
第四十条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应当及时退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办理租赁申请手续。
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退房手续,并由出租人报市和所在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内实行准市场租金,租金标准按当年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的70%确定。租金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