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财政、民政、建设、国土、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统计、物价、税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终审、公示以及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管理工作。
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初审、公示、报送审查、配租及管理工作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审核、公示、配租及管理工作。
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初审、公示、报送审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审核、公示、配租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人员对住房保障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近期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有计划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第九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
(二)申请家庭符合政府公布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三)申请人在本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满3个月,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