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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拟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编制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采取专家审核方式,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对申报企业申报资料审核和现场考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有关企业的培育和推荐。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 获奖企业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企业。参加评审的企业总得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年度奖项为空缺。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应适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近3年内无较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较大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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