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及资料。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性质、项目组织实施形式、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设计效益、项目实施起止年限、投资总额及构成、年度投资数额、扶持移民人数、受益总人数及其中的连带影响人口数等及项目评审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上报程序。县级移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的项目年度计划,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县级人民政府盖章)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市级移民和财政部门,同时附上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市级移民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的项目年度计划应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上报省移民局和省财政厅,同时附上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未按时报送上年各种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当年相关年度项目计划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项目年度计划批复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职责办理,市县调整或变更的项目须报省移民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按照有关行业规定实行项目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管理。
第十三条 移民部门是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的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划分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县级移民部门或按照建设管理规定明确的部门;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移民部门或委托的相关部门;生产发展项目,“五小”产业项目(小种植业、小养殖业、小加工业、小商业、小运输业),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村组、移民选举产生的组织、移民户或移民部门委托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招标。“五小”产业项目和规模小、分散而数量多的改土造田、人畜饮水等项目可简化程序。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前,移民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按有关规定签订项目建设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各级移民部门对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应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年终应对全年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建档立卡,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年度工作总结,项目资金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承担)单位要进行自验,并形成自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