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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的原则。移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及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四条 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应急、救灾等急需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批准。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县级移民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各类项目应根据所属专业,参照相关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前期工作文件或参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细则》编制。工程类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生产发展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由移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移民村按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
  第六条 项目的评审和批复。纳入评审和批准程序的项目,须先行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使用移民后扶专项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省移民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后批复;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级移民部门组织评审后批复;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部门组织评审后批复。以其他资金为主、移民后扶专项资金为辅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核和评估按主要出资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移民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文件的审查工作,并在移民部门建立该项目完整的前期工作文件档案。
  第七条 项目讦审的内容。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及专家对项目提出综合评审意见,主要包括:
  (一)项目符合已批准的移民专项规划。
  (二)项目体现移民意愿,有实施地点乡镇政府或移民村组提出的申请报告(盖章)。
  (三)按项目管理原则规定落实了责任制,项目已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四)技术设计、方案可行。
  (五)项目资金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后扶专项资金使用的规定、投资概算合理。
  (六)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项目建成后落实管理、维护和经营责任等情况。

第三章 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八条 项目年度计划编制由县级移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项目评审意见等情况进行编制。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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