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7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移民局、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单位制定的《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省移民局、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扶持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黔府发〔2007〕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和省级拨付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含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和省级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其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后扶专项资金”)并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与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水库移民示范新村规划和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等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项目确定必须遵循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充分体现移民意愿的原则。
(二)项目组织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批实施原则。
(三)项目管理坚持“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监管和组织验收;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参与项目组织协调;项目所在村村委会及移民群众积极参与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