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研究和审定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章、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和决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省财政预决算。
(六)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省人民政府总体工作情况。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大体制改革等事项。
(八)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制、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各市(州、地)、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研究和决定省人民政府对行政部门首长进行问责的有关事宜。
(十一)讨论须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需要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后报省长确定,或者由省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各部门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将议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八条 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书面材料。参加和列席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于会前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
第四章 会务办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时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领导和部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