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7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促进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组成
第一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
第二条 根据需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条 根据需要,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军区、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武警总队领导同志参加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人民日报贵州分社、中央电视台驻贵州记者站负责人参加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省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安排在每月中旬和月底的星期一, 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
第二章 会议任务
第六条 以下事项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