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通过落实工作岗位、办理自谋职业和给予经济补偿等办法,解决好本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遗留问题。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优先组织安排退役士兵再上岗和再就业。对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密切关注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对重点工作对象要严格落实“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的“五包”责任制,确保不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
(五)认真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各地要将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纳入全面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总体规划,鼓励和优先将优秀退役士兵充实到村“两委”班子中去,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扶助。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完成安置任务。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和出现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年度先进文明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完成安置任务、不按规定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或严重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停止为其办理干部、工人调动和招聘、招工手续,直至完成安置任务为止。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以及自谋职业后取得显著成绩的退役士兵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