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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下大力抓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加强退役士兵管理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不发生问题。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充分利用自有或现有公共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和院校,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各类教育培训和服务机构要给予优惠政策,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得到一次免费的实用技能培训。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培训机构,加大对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财政投入,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科学确定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并依法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劳社[2007]7号)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各级、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教育、金融、户籍等部门要切实落实有关规定,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抓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各地要按照体现重点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将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也可自找接收单位或由政府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要强化双向选择,充分尊重接收单位用工需求,切实提高安置上岗率。在校大学生入伍退役后,本人不愿复学的,按规定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纳入城镇安置范围;要求复学的,参军前所在院校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准予复学,毕业后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直招士官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以其他方式退出现役的,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和驻石以外单位)的安置计划,由省安置部门、人事部门共同编制。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冀单位和省属企业,其接收安置计划由所在地下达。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并确保其上岗就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安置计划,不得以上级限制接收、企业减员增效和用工制度改革等为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落实工作岗位。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悖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对不符合城镇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一律不能享受相关安置待遇;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逾期不办理报到或安置手续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分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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