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8]1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精神,现将我省接收安置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工作
(一)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接收,2009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经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审批,并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其他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
转业士官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接收对象。2008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须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有当地常驻户口(部队驻地结婚除外)。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农村安置的准予办理,要求随配偶到城镇安置的不予办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自愿复员的士官,易地安置条件可以放宽,但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只予以办理落户,其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档案根据本人要求转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人才(劳动力)市场。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1999年冬季入伍档案中没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兵退伍安置登记表》、2000年和2001年冬季入伍没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2002年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非农业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