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街道500米内不能有两个相邻“城”的名称。
(二)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
(三)小区:指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或30栋楼以上的居民区名称。县城镇住宅区的建筑面积由各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规定。
(四)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别墅:指以2~3层为主、规格较高、具有环境良好的住宅区名称,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其容积率不超过0.5。
(六)山庄:指地处靠山的低层住宅区名称。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七)公寓:指多层或高层的居民区名称。
(八)大楼:指8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大楼或住宅楼名称。
(九)大厦:指10层以上大型楼宇名称。
(十)商厦:指8层以上,底层(或数层)为商业,其余为办公大楼或住宅的高层建筑名称。
(十一)广场:指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物名称。
(十二)商城、商场:指具有商业、娱乐、餐饮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
(十三)广厦:指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住宿、休闲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但应严格控制。
(十四)公园:指具备水域、花草树木、娱乐设施等条件,可供群众观赏、娱乐、游玩的公共场所。
(十五)中心:指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名称(如商务中心、物贸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宽畅的停车场地,在功能上必须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
(十六)楼:指7层以下的商务楼、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写字楼。
(十七)在居住区范围内建造的综合性办公大楼,亦可单独申报命名。
(十八)第二、三层次和其他居民区、建筑物通名的规模掌握和使用其它新的通名,由县(市)、设区市地名管理部门研究决定。
第四条 命名的原则是:尊重历史,照顾习惯,方便管理,体现规划,易找好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