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冀民[2008]78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
地名管理条例》和
民政部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范我省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管理和标志设置,提高地名管理水平,省民政厅制定了《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河北省居民区和建筑物名称管理技术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废止、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管理应当尊重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保持名称的相对稳定。
第一章 命名、更名与废止
第一条 居民区、建筑物名称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富有文化内涵,标准规范,各具特色。通名用于分类和区分层次。
第二条 居民区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大型居民区,通名用生活区、城、新村、小区、花园、花苑、庄园、山庄、别墅、公寓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居民区,通名用家属院、宿舍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居民区,通名用家属楼、住宅楼等。
建筑物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大型建筑物,通名用大厦、商厦、大楼、中心、商城、商场、公园、广场、广厦、宾馆、酒店、饭店等,第二层次为一般建筑物,通名用楼、商店、酒家、人家、阁等;第三层次为小型建筑物,通名用饭馆、店、诊所等。
第三条 通名的使用
(一)生活区、城:指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银行、商店)的居民区名称;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名称;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名称。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生活区”或“城”作通名。“城”应严格控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