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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18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要求,防止侵害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包括转户居民进城后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转户后农村合法权益保留等内容。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转户居民身份的平稳过渡、户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和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将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要求上来,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转户居民合法权益。
  二、切实维护转户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
  (一)及时落实转户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凡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办理了转为城镇居民手续后,均应为其办理、完善社会保险手续。原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要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未参保的,要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手续的具体时间点为农民工办理转户手续之月,具体缴费标准、办理程序等按人力社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转户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就业服务部门应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按月发放,不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中,凡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有差异的,均按城镇职工政策及标准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业要作表率。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要以身作则,凡使用的非在编人员中属于农民工的,在农民工自愿转户后,都要及时主动为其办理、完善社会保险手续。国有企业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及时主动为转户农民工办理、完善社会保险手续,落实平等待遇。
  (三)督促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应尽义务。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数量多、责任大。有关部门及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等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督促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转户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四)积极促进转户居民就业。切实加强转户居民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将转户人员纳入就业政策扶持范围,落实相应的扶持政策,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加强创业培训,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积极促进转户居民以创业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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