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考核验收程序:
(一)试点期满后3个月内,区域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并提交考核验收材料。
(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考核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进行补正。
(三)考核验收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验收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组建考核验收小组,确定验收时间。
(四)组织验收单位召开考核验收会。考核验收小组审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评议试点工作成效,作出验收结论。
第九条 考核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考核验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考核验收评价表》评分达到70分以上的为通过验收,否则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条 区域试点不通过验收的,可以申请延长试点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在完成试点工作目标后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考核验收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
考核验收评价表
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考核验收内容
|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25分)
| 1
|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
| 10
| 建立由政府(管委会)领导主持的联席会议制度,得5分,否则0分;定期研究、部署、检查知识产权工作情况,0-5分。
|
2
| 设置专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
| 7
| 设立知识产权局得4分;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得3分,否则0分。
|
3
| 完善知识产权部门工作条件
| 8
| 对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安排工作经费,支持部门完善各项工作条件,得1-8分,否则0分。
|
二、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20分)
| 4
| 政府或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 10
| 以政府(管委会)名义出台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得1-5分,否则0分;知识产权局和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知识产权工作文件,得1-5分,否则0分。
|
5
| 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
| 10
| 制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政策措施、方案计划等,得1-10分,否则0分。
|
三、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特色产业(30分)
| 6
| 专利申请量
| 10
| 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20%以上得10分, 0-20%得1-9分。
|
7
| 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 10
|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得6分,否则0分;培育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特色产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0家以上得4分,1-9家得1-3分。
|
8
| 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化
| 10
| 推动一批市场前景明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产品实施转化,培育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市场竞争优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0-10分。
|
四、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15分)
| 9
| 开展知识产权宣传
| 8
| 组织举办或组织参加“4﹒26”宣传周、专利集市、展会等活动,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0-8分。
|
10
| 开展知识产权培训
| 7
| 举办培训班、座谈研讨会、专题咨询服务等活动,对干部、科技人员、企业管理者及有关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培训,0-7分。
|
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10分)
| 11
| 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 3
| 建立有知识产权各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的得3分,否则0分。
|
12
| 开展联合执法
| 7
| 组织开展联合执法,0-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