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创新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工商发〔2011〕134号)
各局、分局,市局相关处室: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相关文件以及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工商办〔2011〕8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创新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准入政策
(一)实施中小公司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允许注册资本500 万元以下的公司(不含一人公司)实行零首付注册,工商部门核发经营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的营业执照。公司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低于3 万元)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高校毕业生(毕业三年内,下同)或以高校毕业生为主投资的零首付公司,首次出资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
(二)扩大中小企业出资方式。试行债权人以其对企业依法享有的因货币借贷形成的债权、农村产权持有人以其持有的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向中小企业作价出资。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试行中小企业经营范围“筹建”登记。凡从事重点项目以及生产型经营的中小企业,且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经营期限为1-2 年、经营范围为“筹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对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之间可在明确出资人(合伙人)有关法律责任情况下,保留企业原有名称,依法改变企业类型。
(五)放宽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利用非住宅作为经营场所,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涉及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许可的除外),申请人可以持工业发展区(产业功能区、区域合作工业发展区)管委会、市场开办方、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六)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支持港澳台投资者来蓉创办中小企业。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持相关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或合法入境手续来蓉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经登记机关核对身份证明原件后,不再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