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服务字〔2011〕133号)
各区经济促进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
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以及《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市科工贸信委会同市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对2009年制定的《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工贸信服务字〔2009〕2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以下简称《通知》)、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工贸信委、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共同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