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遵照
《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办法》规定,我们对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申请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携带本《通知》附件2列示的申请材料和材料中复印件的原件到省财政厅会计处申请;也可登录河北财政网站(www.hebcz.cn)进行网上申请。
(二)受理
1、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办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2、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事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1、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2、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执业时间等情况在当地报刊和河北财政网站进行公示。
(四)决定
1、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申请材料和有关情况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省财政厅将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和有关情况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省财政厅将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2、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省财政厅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河北财政网站予以公告;省财政厅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