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农委关于调整蚕种价格的通知
(苏价农〔2011〕200号 2011年6月20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农委(林业局):
为促进我省蚕种生产,满足省内桑蚕茧生产用种需求,综合考虑近几年来制种成本上升,蚕种储藏、处理和质检费用上涨以及茧价上涨等因素,经调查研究,现将调整蚕种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秋季蚕种供应之日起,我省一代杂交蚕种(春用品种和夏秋品种)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分别调整为每张47元、40元。母种、原原种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分别调整为每张28元、25元。原种新品种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分别调整为每张160元、120元。原种其他品种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分别调整为每张140元、120元。具体蚕种类别的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见附表一。省定蚕种销售价格即为供应蚕农的到户销售价格,蚕种生产、经营者或其他部门不得在价外向蚕农另行加价或变相收费。
二、鉴于蚕种行业的特殊性,继续保留蚕种服务费、风险金、科技发展金。此次蚕种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调整后,蚕种服务费、风险金、科技发展金的标准和用途不作调整,仍按省物价局苏价农〔2006〕321号规定执行。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蚕种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调整后,蚕种冷藏、浸酸、质检费标准比照蚕种销售与结算价格的调整幅度调整。具体项目、标准与计费办法见附表二。调整后的蚕种冷藏、浸酸、质检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各级价格、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蚕种价格管理与产销指导工作,切实加强蚕种价格政策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蚕种产销衔接和经营管理。立足于引导我省蚕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与蚕种生产成本、市场供求、蚕茧价格联动的定调价机制,强化生产基础,提高蚕种质量,维护正常的蚕种市场秩序。
附表一:
江苏省蚕种销售价、结算价及相关费用标准表
单位:元/蛾、元/张
种 别
| 母种、原原种
| 原 种
| 一代杂交种
|
新品种
| 其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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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
| 28
| 160
| 140
| 47
|
结算价
| 25
| 120
| 120
| 40
|
服务费、风险金及
科技发展金标准
| 按苏价农[2006]321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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