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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获得本市授予的荣誉称号。

  在本市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二十九条 常住本市的台湾同胞,可以享受下列民主政治权利:

  (一)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邀请台湾同胞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申请旁听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应邀作为市人民政府涉台行政决策事项听证会的公众陈述人;

  (四)受聘担任汕头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五)受聘为本市政风行风评议代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民主政治权利。

  第三十条 台湾同胞学生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就读,享受与本市户籍的学生同等待遇;在本市参加中考,经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身份的,享受有关照顾政策。

  第三十一条 在大陆高等院校就读毕业的台湾同胞学生以及依法取得大陆相关执业资格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就业。

  第三十二条 台湾同胞可依据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三条 持有台湾地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台湾同胞,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大陆同准驾车类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年满60周岁常住本市的台湾同胞,可以向其投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领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本市规定的老年人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 常住本市的台湾残疾人同胞,可以凭本人有效残疾证明,享受本市规定的非本市户籍残疾人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六条 台湾同胞去世后在本市安葬的,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在政府指定的公墓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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