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电、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先进制造业;
(二)现代海洋产业和保护海洋资源环境产业;
(三)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信息服务、商务会展、服务外包、文化创意、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
(五)效益农业、生态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等现代农业产业;
(六)玩具、纺织服装、食品化妆品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
(七)交通、能源、城市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
第六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伙企业、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设立个体工商户;
(三)以他人名义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投资;
(四)开展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五)购买股票、债券;
(六)购买、承包、租赁企业;
(七)购置房产;
(八)依法取得土地或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并按照规定开发经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经依法批准,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台湾地区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金融机构,从事两岸区域性金融业务活动;
(二)台湾地区的经济行业公会以及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三)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技术转移中心和会议服务等中介机构,从事投资、技术培训和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等活动;
(四)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
(五)设立直航船舶公司两岸代理机构,促进两岸直航客、货运输及贸易活动;
(六)投资旅游事业,设立旅行社,开展两岸旅游合作;
(七)在本市举办的各种展览中设立台湾产品展位,或者举办台湾产品展览、展销、寄售等活动;
(八)台湾地区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可以设立合作研发机构,台湾地区的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可以申办设立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