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农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为基地内企业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六)国际营销服务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品牌策划和推广、公关宣传、市场推介、企业交流、售后服务等公共服务。
(七)国际孵化器平台。为基地内的初创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等公共服务。
(八)公共交易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以开展对外贸易为主的交易场所(包括专业市场、境内外展览会等),或提供稳定、可靠、便捷的网上洽商、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的公共平台。
(九)公共展示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展览、展示和宣传服务的公共平台。
(十)公共信息平台。为基地内企业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业务咨询、市场信息、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产业及贸易政策、产销对接等各项公共服务的平台。
(十一)公共培训平台。为基地内企业集中提供与加快推进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培训服务的公共平台。
(十二)公共物流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与基地主要产业相关联、并形成规模的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公共平台。
为基地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能够为基地内相当比例的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与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优惠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公共服务单位所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支持方式
建设资金采取项目管理、部分资助的支持方式,对2010-2011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2010年已经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费用除外),资助比例不超过符合条件项目实际支出的50%,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申报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按文件要求向所在地商务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各设区市、直管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于2011年7月29日前将资金申请文件、2011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及企业申报材料联合上报省商务厅财务处一份、省商务厅有关处室二份,省财政厅企业处一份,过期不再受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规定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评审通过项目确定资金支持额度,下达或拨付资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联系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0311-66651018;省商务厅财务处,电话:0311-87909631,省商务厅外贸处,电话:0311-87909857,省商务厅机电处,电话:0311-87909309,省商务厅科技处,电话:0311-87909387,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电话:0311-87909625,省商务厅信息化处,电话:0311-87909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