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各单位上报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有关材料,比对税收征管软件的信息数据,拟写评定意见报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通报相关单位。此项工作9月30日开始,10月30日完成。
对评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并经各县(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达到A级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审定。
对评分在95分以下(不含95分),国税局、地税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对有出口业务的商业外贸企业、涉外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由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
十、国、地税异议的处理
国税局、地税局就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上级局评定。
十一、公示
经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在办税服务厅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A级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局指定调查,调查单位15日内向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报送调查报告,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研究后予以确定维持A级或降级,并告知有关各方。
十二、纳税信用等级公告、颁发证书、授予标识牌、送达通知书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将确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在各自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在网站上提供查询。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向被评定人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和授予“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 标识牌。
主评税务机关接到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反馈信息之日起10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加盖国税局、地税局公章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
十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的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中发现被评定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的,制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后10日内将有关决定书抄送同级国(地)税局,并提出降低信用等级意见,双方税务机关没有异议的,由原纳税信用等级审定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维持或调低其纳税信用等级。对调低纳税信用等级的,由主管税务局制发《纳税信用等级认定调整通知书》,收回证书、标识牌。
各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按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