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评局发放、收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和评分工作6月30日前完成。
七、与同级地税局的协作
各主评局发放、收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和评分工作完成后,6月30日前把填写了考评扣分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一次性移送同级地方税务局核实确认签字盖章。
各主评局收到地税局返回经核实确认签字盖章、填写了考评扣分及考评意见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及扣分项目,时间、原因说明材料和处理决定书后,从低计算实际得分填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各主管国税局收到地税局主评并填写了考评扣分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后,也将本局考评扣分及考评意见填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对扣分项目,时间、原因要附书面说明材料、稽查处理决定书,加盖公章。8月30日前将经核实确认签字盖章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及有关材料送还地税局。
八、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各主评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九条的规定,依据国税局、地税局的考评分数情况,从低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此项工作9月30日前完成。
对评分在95分以上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认为达到A级的,报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定。
对评分在95分以上,但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271号)规定,不能评为A级的,其纳税信用等级由各主评局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对评分在95分以下(不含95分)的,其纳税信用等级由各主评局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九、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相关纳税信用等级审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