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资料的收集。
纳税人申报的资料按照“谁录入谁收集”的原则。由计划征收科录入申报表的,计划征收科要按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归集申报资料,2个工作日内传递到城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城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完成二级审核后归档。由城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录入申报表的,由城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收集申报资料,完成二级审核后归档。
以上第(一)项、第(二)项要求,华侨区局、县局参照执行。
(三)纳税人涉及以下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的,年度申报时应附报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发生改变的情况说明;
2.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应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或批准文件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证;
3.纳税人为工效挂钩企业应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4.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情况说明;
5.要求享受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6.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要求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应提交证明其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条件的资料;
7.纳税人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机器设备需要采取加速折旧的,应附报机器设备清单、相关证明材料及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
8.2007年内有开发产品完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附报由企业或有关机构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
二条第(三)项的基本内容填写的税务鉴定报告。
(四)开展纳税评估。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及时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的重点是涉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或成本费用,利用新旧税法差异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要求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对2户纳税人的评估,形成有情况、有质量的评估报告,并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