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台机器实际生产速度(日产),以生产960×480×0.21规格为例:每10分钟平均可旋切出单板130块,每小时平均可生产780块,等于0.75立方米(1042块为1 个立方米)。每天按8小时计算,日产6立方米。
3.主要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
(1)每立方米原木(松木)平均购进价650元(含运费),平均成品率为65%。
(2)每立方米耗电18.67度(8小时×每小时平均配套总动力14千瓦/日产6立方米=18.67度),电费11.20元。
(3)工人工资70元(其中刨板工人50元/立方米,晒板20元/立方米)。
(4)每立方米单板平均销售价格950元(其中次材收入50元)。
4.测算参考数据:
旋切单板:由于XQ1300型与XQ1400型两种机器的构造及工作原理是一致的,配套动力及旋切速度接近,所以,按XQ1300型生产情况测算,单板生产加工销售每立方米应交增值税为:53.77元[950/(1+6%)×6%],核算每度电税额为2.88元(53.77/18.67)。
5.由于以上参数及测算结果仅为部分企业数据,各单位在执行中可根据当地企业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6.由于旋切板企业产品相对单一,对部分能够通过当地林业部门掌握原材料购进的加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投入产出比测算应税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
当期产品产量=当期投入原材料数量×投入产出比(参考指标65%)
应税销售收入=(期初库存产品数量+当期产品产量-期末库存产品产量)×当期产品销售单价
第七条 电表管理。纳税人同时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的,生产旋切板设备用电与其他用电必须分别单独加装电表核算电量。
纳税人自备发电机组自行发电的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电表,并于安装完毕使用前3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电表进行铅封。
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到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的实际用电情况,以确定其申报的用电量是否真实可靠。
第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发电机组最高发电量和供电公司提供的纳税人实际耗电量计算其产量和应纳税额:
(一)自行发电而未按规定加装电表;
(二)生产旋切板设备用电与其他用电未按规定分别加装电表核算电量的。
第九条 纳税人生产每立方旋切板的实际耗电量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且有正当理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差异原因,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后,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测算核定。
第十条 按本办法测算的每立方旋切板生产耗电量可作为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参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