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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旋切板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月核定应纳增值税额=月计税销售额÷(1+6%)×6%
  第五条 “查验核定”的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设备能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新办纳税人开工生产后一个月内,其他纳税人在核定征收前,安排主管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取得该企业生产设备的相关指标,并由纳税人签字盖章认可。相关指标主要包括:
  1. 旋切板设备的型号、数量、功率、能耗及设计生产能力等相关技术指标;
  2.纳税人使用自备小型发电机组发电的,应报送发电机组数量、功率及能耗。
  (二)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指标测算其生产设备每立方旋切板生产的耗电量,并据此计算核定产品销售收入及应纳税款,逐级报区(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纳税人执行。
  纳税人的生产设备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设备变动情况。
  (三)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采取电耗控制办法核定的纳税人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每立方旋切板生产耗电量计算其应纳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复印件;
  2.自行发电耗用燃料的发票复印件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比对。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生产设备的实际耗电量进行查验,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纳税人申报的用电量低于查验核实用电量的,应按第四条的规定计算补征税款。
  第六条 查验核定参考指标。
  根据目前南宁市旋切板行业的生产工艺水平,市局对以下部分型号旋切板设备测算出每立方旋切板生产耗电量指标如下,各区(县)局可参考执行。对表中未列举的设备型号、产品种类,由各区(县)局自行测算,并报市局备案。
  1.各机型技术参数:
  (1)XQ1300型:配套总动力15 KW,旋切长度1350毫米,旋切直径26-240毫米,厚度0.6-2.6毫米 ,速度28米/分钟。
  (2)XQ1400型:配套总动力17 KW,旋切1350毫米,旋切直径26-240毫米,厚度0.6-2.6毫米 ,速度30米/分钟。
  2.产品规格及预估产量:
  (1)我市旋切板企业绝大多数以松木作原料生产单板为主,产品规格分别有:670×540×0.16、127×570×0.16、960×480×0.21,以生产960×480×0.21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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