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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旋切板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旋切板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市国税发〔2008〕206号)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现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旋切板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旋切板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旋切板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旋切板加工的小规模纳税人。
  旋切板(又称木片)加工工艺较简单,产品品种较单一,生产环境要求不高。南宁市旋切板加工企业主要使用松木、桉木、杨木、桐木、杂木等原木材料,经过圆锯按比例切割、打磨木眼,再使用旋切机将原木削切成片,最后用烘干机烘干或晾晒制成旋切板。
  第二条 从事旋切板加工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和使用发票。
  第三条 纳税人账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查帐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查验核定”方式征收税款: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查验核定”的主要依据是旋切板设备所耗用的电能,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核定:
  月计税销售额=月实际用电量/核定生产每立方旋切板耗电量×每立方旋切板当月市场平均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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