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投入。
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并给予必要的保障。
(二)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
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服务和管理。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合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继续落实“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环天山健身路径”。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水等自然条件,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四)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公园要免费向公众开放,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
(五)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完善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
(六)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广泛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丰富全民健身的内容,扩大竞技体育的群众基础。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立足基层,示范推广活动与日常健身指导活动有效结合,推广实施多元化服务项目,形成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化机制。
(七)不断加大科学健身指导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