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驻站服务以及下社区或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服务或开展巡回医疗的;
(六)经省卫生厅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委托江苏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六条 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指多点执业前已执业的医疗机构,下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七条 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增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八)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